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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财购〔2021〕12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履行主体责任。采购人承担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发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包括小微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三、编制采购计划。对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预算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时,应当按照要求填报选择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于已选择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非中小企业不得参与其政府采购活动。

四、规范认定方式。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五、公开执行情况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未达到规定预留份额比例的单位应当作出说明。

六、加强宣传培训。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加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政策的培训和宣传解读,提高采购人等相关各方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中小企业维权意识和能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赣财购〔2012〕3号)同时废止。

各地各单位如在政策执行中遇到问题,可及时向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反映。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0791-87287867;

省工业和信息厅中小企业处:0791-88916356。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此处盖章)

                      2021年7月2日

 


点击次数:779  发布日期:2021-07-09  【打印此页】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