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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赣财购〔2021〕17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管理工作,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涉企保证金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赣府厅明〔2021〕37号)要求,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根据《江西省工业信息化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西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赣工信指导字〔2018〕109号)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律不得向政府采购供应商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涉企保证金。

二、严肃整改涉企保证金违规问题

对本地区、本单位审计发现的涉企保证金违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要求做好本地区、本单位保证金自查整改工作。

三、建立和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保证金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人管理,建立保证金相应管理工作机制。按照保证金收取标准和退还程序建立保证金收退流程,并按采购项目逐一建立保证金台账。不得无故拖延退付保证金,不得截留、挪用保证金。

四、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相关要求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规范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程序

(一)合理收取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投标(响应)供应商提交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二)及时退还保证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结束,经验收合格后,依据合同相关条款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退还保证金逾期利息。逾期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响应)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超期资金占用费;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应按合同约定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受到损失予以补偿。

五、积极推广以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保证金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非现金形式缴纳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的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保险等。各地可依托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金融服务系统推广电子保函。

投标保证金收取不搞一刀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综合考虑项目情况、供应商资信状况、市场供需关系等选择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六、加强对保证金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的日常监管,将保证金收取和退还情况纳入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的重点内容,对发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行为,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1年8月10日

 


点击次数:800  发布日期:2021-08-12  【打印此页】  【关闭